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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年来,随着生活成本的不断攀升,在本职工作之余做兼职的人越来越多,“上班搞主业,下班搞副业”成了许多人的常态。与此同时,因兼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亦在增多。兼职人员与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?双方属于什么法律关系?单位应当如何防范风险?本期带您了解!

 

【基本案情】

2019年7月31日,张某进入A公司(化名,以下均同)工作,双方签订过数份劳动合同。2021年7月31日,张某申请离职。同日,张某与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开设的另一家公司B公司(化名,以下均同)签订了期限为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的《兼职合同》,约定张某在B公司担任兼职,从事电话销售产品及服务工作,并明确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;B公司按销售额的3%至5%给张某作为佣金奖励,双方还对社保个人缴费部分和公司缴费部分的承担做了约定。

之后,张某继续工作,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均未发生变化,A公司按月发放张某工资,并为张某缴纳社保费,张某一直工作至2022年7月28日。

2022年8月2日,张某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其2019年7月3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及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。

A公司辩称: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7月31日终结,故张某于2022年8月2日申请仲裁主张2019年7月3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,已经超过法定时效。2021年7月31日之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,故不同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。

【按例说法】

法院经审理认为,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于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28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。而确认劳动关系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件:

1.双方是否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。

本案中,张某与案外人B公司签订了《兼职合同》,明确双方系劳务关系,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明确知晓签字的相关法律后果。且张某在钉钉聊天记录中多次提到“我是兼职还能想着我”“在家兼职没有底薪我也能接受”等。可见,双方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。

2.是否符合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对价的交换形式。

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之一在于劳动力的交换形式,即劳动者提供劳动、用人单位支付对价。而本案中,张某的收入不来自于其提供的劳动,而是来自于其销售额的计提部分,有业绩则有报酬,无业绩则无报酬,故双方关系不符合劳动力的交换形式。

3.是否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特征。

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包括经济从属性及人身从属性,前者表现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经济上的依赖,后者则主要在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指挥、控制和支配。本案中,A公司更为注重张某的劳动结果,不对张某的日常工作进行全程管理,张某的工作时间也由其根据家庭情况自行安排,无须参加考勤,双方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。

综上,法院认定张某与A公司在2021年8月之后不存在劳动关系,张某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已于2021年7月终结,故对张某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。

兼职_兼职_兼职

【法官说法】

兼职,与全职相对应,是指员工在本职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工作职务。但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“兼职”作出具体规定,因为实际上“兼职”一词含义广泛,可以囊括许多种法律关系。

1.兼职属于劳动关系吗?

一般不属于。兼职人员往往工作时间灵活、报酬不固定,不受单位的管理,与单位的经济、人身从属性较弱,故一般难以认定为劳动关系。但若员工名为兼职,实际上与一般的劳动者无异,法院也会认定为劳动关系。

2.兼职与非全日制用工有什么关系?

我国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,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,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,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。兼职常常是非全日制用工,但又不能完全等同,其还可能是一般的劳务关系、承揽关系、劳动关系等。

3.单位如何进行风险防范?

司法实践中,经常发生兼职人员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。单位对兼职人员往往管理松散、手续不完备,导致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争议较大,给单位增加了很多麻烦和损失。对此,建议单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风险防范:

✔ 签订书面兼职合同,明确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,对工作岗位、工作时间、工作内容、报酬等作出明确约定;

✔ 对于兼职人员,一般无须执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,无须进行上下班打卡考勤;

✔ 在报酬上,强调工作成果与报酬的交换,或以小时计酬,报酬发放时间应更为灵活。

来源:、(作者及单位|陈楚闵行区人民法院梅陇法庭),有改动。以上观点,仅供参考;能够“打赏”,动力无限!我是刘艳,欢迎留言。

排版:冯胜辉

绘图:宥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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